日湧工商不動產

專精苗栗以北大型工業用地/廠房/廠辦/辦公室/各類土地與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代理公司 積極 效率 承諾 日湧的專業 來自您的肯定
> 請選擇搜尋條件
種 類:
縣 市:
區 域:
地 坪:
~
建 坪:
~
物件編號:

請選擇需要重新檢視的物件 :
最新消息 NEWS
  •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2.0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024-07-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爰營利事業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既已依前述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自不得再將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0月1日出售於108年1月10日取得之土地1筆,持有期間逾3年,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並據以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及支付佣金等費用40萬元,申報土地交易所得為220萬元〔成交價額1,800萬元-成本1,400萬元-費用80萬元(土地增值稅40萬元+佣金支出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惟查其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則該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40萬元不得再列為費用,自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案經該局調增土地交易所得40萬元,除補徵稅額14萬元〔40萬元×稅率35%(超過2年,未逾5年)〕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