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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案件之減免期間及減徵比率適用原則
    2025-04-01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如受重大災害毀損)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滋生房屋於前述申報期限後遭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以下簡稱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之減免案件,應如何減免房屋稅疑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即時減輕受災戶租稅負擔並利徵納雙方遵循,避免爭議,該部於今(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之房屋稅減徵比率適用原則:

    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亦自當年期適用。

    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之房屋稅減徵比率。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之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

    財政部舉例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之房屋於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該屋於114年期房屋稅減免申報期限以後(即114年3月24日以後)受重大災害毀損,嗣於115年6月修復完成,則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均得免徵。

    二、納稅義務人之A房屋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之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自該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113年10月)起算,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分別為9/12年(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未滿1年)及1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5年6月),各該年期房屋稅減半徵收;該屋116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為2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6年6月),部分月數(115年7月至9月,3個月,屬2年以內)適用50%減徵比率,部分月數(115年10月至116年6月,9個月,超過2年)不得減徵房屋稅(減徵比率0%),116年期房屋稅適用50%減徵比率減徵(即仍得減半徵收)。(附「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減免房屋稅之減免期間計算釋例」)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2322-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