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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2025-04-01

    財政部於今(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增訂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滋生房屋使用情形倘非於年期中變更,係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即變更,致稅額增加(例如自住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且全年期(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未再變更,應自變更年期或次年期改按非住家用(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疑義,為期房地認定一致,避免爭議,該部爰發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納遵循。

    財政部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之A房屋114年6月30日以前供自住住家用(稅率1.2%),於114年7月1日(11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變更為營業用(稅率3%),且全年期未再變更,則A屋應自115年期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115年3月22日(該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5年3月23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於課稅期間首日使用情形變更,嗣同一年期中房屋使用情形再多次改變,則應依上述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承前例,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恢復為自住住家用(稅率下降為1.2%),納稅義務人於115年3月23日以前申報者,115年期房屋稅即適用較低稅率1.2%;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為空(閒)置(稅率上升為3.2%),115年期房屋稅仍維持適用營業用稅率,次年期(116年期)房屋稅始適用較高稅率【空(閒)置3.2%】。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