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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NEWS
  • 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2025-05-06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調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2%至4.8%,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調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相較,最低稅率少0.5個百分點(相當於減1/3),最高稅率也少2.4個百分點(相當於減半)。是以,2.0新制藉由減輕出租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讓租屋族租到合適房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出租房屋今年期房屋稅如要適用較低稅率,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考量今年係2.0新制實施第1年,為落實2.0新制出租房屋輕稅目標,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減少徵納爭議,該部將下列出租房屋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三、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房屋倘符合上述規定,請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至於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係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逕行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提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