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蔽與容積率
容積率和建蔽率是政府控管都市環境最重要的兩項工具
所謂建蔽率,乃指建築物在基地上的最大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而建建蔽率的設立,旨在規定建地必須留有空地,以維持環境品質,其剩下之空地,可能作為臨路退縮植栽樹林、中庭、戶外停車場等設施。
在建蔽率的部分,政府在早年就有所限制,原因顯而易見,因為在都市中建物林立,假如建物與建物間不預留空地的話,採光、通風有所不足,棟距不足,私密性會受到影響,結果就造成建物的『最大投影面積』受到限制。
而容積率呢?就是建築物地面上各層的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建築基地面積的比率(即為容積),而容積率的實施目的,乃指有效控制都市建築物之密度及人口分佈,增加建築物造型的彈性,使都市景觀豐富有趣及改善建築基地的實質環境品質,增加空地的有效性。
其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提升都市景觀及生活品質,避免人口過多,建物採光、通風,棟距不足等情況,造成居住環境的不良。
台灣省非都市土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
非都市土地的各類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用 地 類 別
- 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
- 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
- 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 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70%,容積率300%
- 窯 業 用 地:建蔽率60%,容積率120%
- 交 通 用 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 遊 憩 用 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 墳 墓 用 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160%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 農牧、林業、生態保
- 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 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都市計畫建蔽及容積率:
實際資料以內政部公告為準